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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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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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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内容具体涉及哪些?本文详细解读了相关政策、调整范围及具体标准,引导您了解权益保障的新变化。

一、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内容

本次提高护理费标准旨在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的合法权益。

依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

1.针对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待遇的职工和供养亲属,将进行相应的待遇调整。

2.调整包含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反映出国家对特殊群体关怀的增强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二、具体调整标准

调整标准具体如下:

1.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一级为214元,二级为205元,三级为193元,四级为181元;

2.五至六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五级为169元,六级为145元;

3.生活护理费方面,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201元,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61元,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20元;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96元,其他亲属为72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均为96元。

以上各项标准的调整,包含了2007年应调整的增长数。

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三、待遇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涉及的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适用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领取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

这一政策的实施,确保了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待遇得到合理调整,体现了政府对于工伤保障的持续关注和改善努力。

如何确保工伤待遇调整落到实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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