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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2-2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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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深入探讨股东、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为您提供全面解析。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

公司治理中,股东和董事的竞业禁止体现在两个层面:章程规定和个别协议。

1.章程可限制股东和董事在任期内及离任两年内从事竞争行业,这在《公司》第二十五条、八十一条得到体现,并被视为法律许可。

2.案例显示,即便股东董事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他们的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必完全依据劳动合同法,可有所区别,如不受两年期限和经济补偿的限制。

3.因此,李先生案中章程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有效的,其书面保证亦构成了双方的约定。

二、章程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1.股东董事的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条款存在明显差异。

2.股东和董事未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竞业限制协议不完全受劳动合同法限制,如两年期限和经济补偿等不一定适用。

3.这意味着公司能在章程中或通过其他协议形式,为股东和董事设定更灵活的竞业禁止条款。

三、股东诉权的实践案例

通过李先生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股东诉权在实践中的应用。

1.李先生作为股东、董事,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跳槽到竞争公司,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竞业禁止规定。

2.尽管他认为未获补偿使条款无效,但法院最终判决他与新公司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体现了股东诉权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3.法律问题不止于此,您是否还有其他关于竞业禁止的疑问?欢迎交流,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随时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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