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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及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2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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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对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责任和举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比较。阅读本文,您将更清晰地理解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有助于您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一、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及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是两种相似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2.而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

  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但他们的行为具有共同的危险性,导致他人遭受损害。

  二、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

  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2.行为人之间有共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损害结果实际发生。

  而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

  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民事主体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

  3.危险性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

  4.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

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及概念

  三、责任和举证区别

  1.在责任方面,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他们都需要对损害结果负责。

  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个别人需要承担责任,其他没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2.在举证方面,共同侵权行为诉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过错和因果关系。

  而在共同危险行为诉讼中,实施危险行为的人需要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3.在归责原则上,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

  总之,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虽然都涉及到多个行为人,但它们的构成要件、责任和举证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权益。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您还有哪些疑问或想要了解的内容?欢迎在法律快车评论区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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