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者是否侵犯了肖像权
关于记者拍照登报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的问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记者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肖像,且不存在侮辱、丑化等情形,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被视为侵犯肖像权。
2.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肖像权侵权,当事人有权要求记者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二、记者合法使用肖像
在新闻报道中,记者有时需要使用他人的肖像。根据相关法律,有几种情况下,记者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这些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三、民法典与肖像权侵权
在民法典中,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肖像使用是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也是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
3.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也是侵权的重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已经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构成要件的规定,这意味着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外,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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