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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侵犯肖像权么

肖像权 2023-11-15 0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肖像权的限制是指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虽然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了肖像权人的肖像,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情形,法律上将这种使用也称作合理使用。
    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2、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3、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
    5、公共场所的必要限制。
    6、描述历史性的事件。
    7、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记者采访不侵犯肖像权。因为这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被采访人不能要求记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记者采访之后用于报道新闻而录像,最后公开播放的,不属于侵犯肖像权。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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