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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的概念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22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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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详细解读了指示交付的概念、适用情形及范围,以及动产交付的多种方式。通过实际案例和法律规定,帮助你全面理解动产交付中的特殊方式——指示交付。

  一、指示交付的概念是怎样的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

  当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这种方式代替现实交付。

  简单来说,如果甲将自行车出租给乙,租期未满时甲又打算将自行车卖给丙,由于自行车还在乙的控制下,甲就可以将他对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丙,这样丙就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而无需实际交付自行车。

  二、适用情形及范围

  指示交付的适用情形主要是当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对其所转让的标的不再享有物理意义上的直接占有和控制时。这意味着出让人无法通过现实交付的方式使动产物权发生变动。

  这里的“第三人”指的是能够对转让标的进行物理意义上的直接占有和控制的一方,如租赁、借用、保管或动产质押等关系中的相对方,以及提单、仓单等证券的签发人。

  此外,无权占有人也属于这里的“第三人”范畴。例如,当甲不知古董已被丙盗走而将其卖给乙时,甲可以将其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乙,以代替实际交付。

指示交付的概念是怎样的

  三、动产交付的方式

  动产交付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现实交付:直接占有权的转移。具体的时间点可能因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送货上门、代办托运、邮寄或自提等。

  2.观念交付:不以标的物本身的实际交付为标志,而是以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据的交付为标志。这种方式下,相关单据的交付即表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3.简易交付:在签订买卖动产合同之前,交易双方已约定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

  4.占有改定:在动产交易中,出卖人因生产、生活需要继续占有标的物一段时间。此时,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买受人暂时实现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5.指示交付:这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内容,即当标的物由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这种方式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

  对于动产交付的各种方式,你还有什么疑问吗?法律快车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知识的解答,快来提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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