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权被侵害诉状怎么写
在编写关于监护权被侵害的诉状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状的基本格式。
1.明确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职务、居住地址以及电话号码。
2.在诉讼请求部分,具体列出你希望法院做出的裁决,如确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并请求法院给予相应的赔偿或恢复原告的监护权等。
3.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详细叙述被告如何侵害了你的监护权,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事实支持你的主张。
4.在诉状末尾,注明提交法院的名称、原告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提交日期。
5.记得附上合同副本、诉状副本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的份数。
二、有权监护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1.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3.如果有多个人具有监护资格,他们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4.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权确定争议
当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
5.如果监护人在被指定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6.监护人一旦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如果擅自变更,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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