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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八十九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05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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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详细解读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关于逮捕程序的规定,包括逮捕审批程序和逮捕决定程序的具体步骤和细节。通过了解这些程序,可以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流程。

  一、刑事诉讼法八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详细规定了逮捕程序中的各项细节。该条规定:

  1.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必须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这一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4.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6.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逮捕审批程序细节

  逮捕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审查案卷材料和作出决定三个步骤。

  1.在受理阶段,检察机关应指定专人审查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在审查案卷材料阶段,人民检察院应指定专人审查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在作出决定阶段,检察人员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

  对于重大案件,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后,应制作相应的决定书,送交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对于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逮捕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了解其细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的流程。

  如果你对逮捕程序还有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其他刑事诉讼流程,欢迎在法律快车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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