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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1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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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详细解析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包括它们的性质、内容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愿望。同时,还介绍了要约生效的时间和有效存续期限。通过法律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订立过程。

  一、举例说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1.它们的性质不同。

  (1)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便受到法律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需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也存在差异。要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表明要约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愿。而要约邀请则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3.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来看:

  (1)要约人发出要约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其订立合同的愿望是明确的。

  (2)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二、要约生效的时间

  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意味着要约的生效时间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为准,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

  2.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

  (1)如果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则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则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举例说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三、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

  1.要约的生效时间不仅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即要约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2.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应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3.对于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4.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5.对于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

  6.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7.合理期限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以及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总之,要约和要约邀请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生效就要受到法律约束;而要约邀请则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了解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有助于保护自身权益。对于更深入的合同法律知识,欢迎在法律快车发起咨询,我们随时为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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