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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0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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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聚众淫乱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本文详细解析了这些要件,并对比了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文章还提供了聚众淫乱罪的法律依据,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一、聚众淫乱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1)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

  (2)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1)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

  (2)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

  (3)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1)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

  (2)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二、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区别

  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虽然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主观动机不同。聚众淫乱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行为内容不同。组织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

  而聚众淫乱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三、聚众淫乱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对聚众淫乱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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