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抗诉程序是怎样的
1.再审抗诉程序是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存在特定错误情形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法律程序。这些错误情形包括: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
2.当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进行初审后,如果认为需要提出抗诉,他们会提出抗诉意见,并连同案卷一起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3.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后,如果也认为需要提出抗诉,会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一旦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审查起诉部门将出庭支持抗诉。
二、抗诉的条件与流程
抗诉的条件主要包括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这些错误可能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或审判程序等方面。当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出抗诉时,会按照特定的流程进行。
1.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监所检察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抗诉意见。
2.这些意见会连同案卷一起移送审查起诉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3.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后,如果同意提出抗诉,会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检察委员会在作出抗诉决定后,审查起诉部门将负责出庭支持抗诉。
三、再审与上诉抗诉区别
再审的抗诉与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在目的上都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然而,它们之间也存在一些区别。
1.抗诉针对的判决和裁定的性质不同。
(1)上诉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再审的抗诉则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启动抗诉的主体也不同。
(1)上诉程序的抗诉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
(2)再审的抗诉则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权抗诉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抗诉。
3.抗诉的期限和作用也存在差异。
(1)上诉程序的抗诉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提出。
(2)再审的抗诉则主要是对错误的裁判进行救济,只有对那些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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