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准自首和坦白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在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而坦白则是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已经发觉犯罪后,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因为他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明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认识,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而坦白犯则可能是在被司法机关发觉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才选择如实供述,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其从宽处罚的幅度相对较小。
二、自首的法律条款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第二款还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第三款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这些条款体现了对自首犯罪分子的宽大处理原则,旨在鼓励犯罪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而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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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样判定为自首
判定自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时间上必须是在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如果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只是交代了与案件相关的问题而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不能认定为自首。
2.客观上必须有实际行动,即犯罪分子必须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虽然投案但后来又逃跑或者在投案途中被逮捕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3.主观上投案动机不影响自动性的认定,无论是真诚悔罪还是畏惧法律都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
如果被亲友采用强制措施手段扭送到司法机关的,因本人主观上并没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按照坦白来认定。
4.投案对象不要求必须具有刑事管辖权的单位,可以向公、检、法、单位保卫部门、村自治组织以及它们的工作人员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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