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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代理权限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23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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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事辩护代理权限丰富,包括提起诉讼、申请回避、保全财产等。代理人权能来自《刑事诉讼法》,确保他们有效代表当事人。刑事诉讼中,有严重疾病、逃脱等情形可中止审理。

  一、刑事辩护代理权限有哪些

  刑事辩护代理权限主要包括: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回避;

  3.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参加法庭调查;

  5.参加法庭辩论。

  这些权限确保了刑事诉讼代理人在法律程序中能够有效地代表当事人行使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诉讼代理人权能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能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这些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能范围,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刑事诉讼中止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可以中止的情形包括: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逃脱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在刑事诉讼期间,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出庭的。

  这些情形发生时,诉讼程序将暂时停止,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且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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