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是由什么设定的
行政强制执行是由法律所设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权必须源自法律的明确授权。
这一规定实际上对行政强制法实施前授权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范围进行了限缩,确保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和规范。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中,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行政机关会对当事人进行告诫,明确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3.行政机关会根据情况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确保行政决定的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救济途径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救济途径,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当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时,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这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或赔偿程序寻求救济。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执行行为进行审查,或者根据损失情况申请赔偿。
2.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由于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当事人如果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
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要求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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