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是什么
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主要涉及几种特定的法律规定和行政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在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后,若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不服,该裁决即为最终裁决,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也规定了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形。
针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以及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均被视为终局裁决。
3.《行政复议法》第14条还规定了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案件不得上诉情形
在行政复议终局的案件中,存在几种情形使得当事人无法提起上诉。
1.如前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
对于受公安机关处罚的外国人,在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后得到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因此不得再上诉至法院。这体现了在出入境管理领域的行政终局裁决原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涉及行政区划、土地征用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特定领域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具有终局性。
3.对于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当事人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则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同样不得上诉。这体现了在特定情况下,国务院的裁决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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