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办理监护权公证
监护权公证的办理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1.公证应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若涉及监护协议公证,则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亲自前往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2.在申请时,需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材料,具体包括本人的身份证件、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监护协议或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3.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护协议中不得包含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如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对于不符合我国宪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将不予公证。
二、监护权的主要内容
监护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监护权和财产监护权。
1.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相似,涵盖了住居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被监护人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抚养义务、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
2.具体来说,监护人有权指定被监护人的住所和居所,并在被监护人被非法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监护人还需对被监护人的身份行为和身上事项进行同意,并承担抚养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教育。对于精神病人,监护人还需承担特定的护养和救治义务。
4.财产监护权则主要体现在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上。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合理管理和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确保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和合理利用。
三、监护权的法律常识
在涉及监护权的法律常识方面,有几个重要的误区需要澄清。
1.夫妻离婚后,监护权并非一定归属父亲。
实际上,监护权的归属应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考虑,法官会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父母的经济条件并非评断监护权适当与否的唯一标准。
(1)真正能对子女负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监护权,即使监护权归属对方,未享有监护权的一方仍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即探视权。
(2)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会面方式、时间和地点,如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处理。
因此,在行使监护权时,监护人应始终遵循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您在监护权问题上遇到了困难,可以在法律快车发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