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纠纷当事人如何列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列明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
1.需要明确的是,如继承人、受赠人中有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1)如果某些继承人或受赠人选择不直接参与诉讼,但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其继承或受赠的权益,那么他们应当被追加为共同原告。
(2)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将不再被列为当事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遗产继承的顺序:
(1)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在列明当事人时,应首先确定是否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若存在,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将不被列为当事人。
二、继承纠纷被告列法
在继承纠纷中,被告的列法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1.如果原告只起诉部分继承人为被告,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追加其他继承人为共同被告。
这是因为继承纠纷通常涉及多个继承人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只有将所有相关的继承人列为当事人,才能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2.如果继承人不愿意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他们不能被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继承权或作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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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权纠纷解决途径
在继承权纠纷中,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供选择。
1.自行协商是一种常用的方式,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继承问题。
2.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种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可以为继承人提供公正、客观的调解服务。
3.如果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继承人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以及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继承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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