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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7-13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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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占有改定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因其基于当事人约定而非原权利人意愿。占有改定效力包括排除第三人请求、对抗不法行为、继承与恶意受让等,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在探讨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占有改定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占有委托物,即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而由占有人占有之物,但对于占有脱离物,如脏物、遗失物等,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2.占有脱离物的转让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真实意愿,若允许善意取得,则可能损害原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因此,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由于物权的变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基于原权利人的真实意愿,故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占有改定的效力

  占有改定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出卖人的债权人,包括一般债权人和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所有权人能够根据物权的支配力,排除他们对该物的任何请求。

  2.对于不法行为人,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对该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任何人不得妨害。若第三人侵夺或损毁该动产,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或赔偿。

  3.对于直接占有人的继承人,所有权人可以向其主张物权。在直接占有人为法人时,若法人分立、变更,所有权人可以向分立、变更后的法人主张物权的效力。

  4.对于恶意从出卖人处受让该动产者,包括受让所有权和取得质权的第三人,该转让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为无权转让,该第三人不得对所有权人主张取得所有权。

  5.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由于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未产生外部公示效果,因此不能对抗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这包括取得所有权及质权的人。

  6.取得所有权的人所有权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归于该第三人而消灭,取得质权的人该所有权负有负担,该第三人行使质权变卖该动产时,所有人不得提出异议。

  7.若出卖人以占有改定为二重买卖对第一买受人进行转移所有权后,又对善意的第二买受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出让所有权,则第二买受人无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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