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最新司法解释
关于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1.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若遗失物经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其请求返还原物。
3.特定情况下,如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在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并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遗失物不能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被他人合法拥有。
二、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1.这一制度并不适用于遗失物。遗失物作为失去占有的物品,其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也不因遗失而发生改变。
2.即使受让人在取得遗失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该物的所有权。这是因为遗失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对象。
三、归还遗失物的报酬请求
在归还遗失物的问题上,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若权利人曾悬赏寻找遗失物,领取时应按承诺履行义务。
1.这一规定表明,拾得人在归还遗失物时,有权向权利人请求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一种体现,旨在鼓励人们积极归还遗失物,维护社会诚信和公正。
2.拾得人在拾到遗失物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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