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哪些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四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全貌。
1.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其效力尚未确定,需要等待一定条件或经过一定程序才能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行为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效合同认定标准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从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发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合同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则该合同无效。
2.合同必须是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如果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则该合同无效。
4.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而当事人未采用该特定形式订立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三、民事行为效力分类
民事行为效力根据其不同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有效的民事行为:这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民事行为,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这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其效力尚未确定,需要等待一定条件或经过一定程序才能确定的民事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这是指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行为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4.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是指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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