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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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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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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亦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效力。它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直接发生作用。

  (一)对时间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通过并公布施行。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该法第270条明文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根据法律生效的一般原则,在新法生效之前发生并审理的民事案件,新民事诉讼法不溯及既往。凡新法公布之后才受理的案件,或诉讼活动尚在进行之中者应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二)对空间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质言之,凡发生于我国领域的民事、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欲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者,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根据领土延伸原则,凡行驶于外国领海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在外国领空的我国飞机上发生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根据外交豁免原则,凡发生在驻华使领馆及取得了豁免权的外交机构内的民事纠纷,除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豁免的情形外,该纠纷我国法院无权管辖。自然也不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值得说明地是,香港澳门和台湾本是中国的神圣领土。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对台湾也将采取类似的办法。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香港、澳门和台湾不发生法律效力问题。

  (三)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就表明,现行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于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当然,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从权利的角度说,凡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在诉讼中都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负有民事诉讼义务。

  (四)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即对哪些民事案件应当适用的意思。明确对事的效力,有助于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案件,减少或避免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职责不明而可能发生的争执,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起诉。对事的效力也称法院的主管,详细内容将在第四章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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