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监护人的职责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对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的照料,还包括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
1.监护人需关注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教育成长、心理健康等方面,确保被监护人得到全面的关怀和照顾。
2.监护人还需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特别是在涉及被监护人利益的重要决策时。
(1)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给予适当的尊重;
(2)对于成年人,监护人应最大程度地尊重其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其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监护人还需承担因被监护人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被监护人造成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监护权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对监护权的具体规定包括监护人的确定、变更以及临时监护等方面。
1.在监护人的确定上: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2)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在监护人的变更上:
(1)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在临时监护上:
如果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职责的履行关乎被监护人的福祉,但监护人能否放弃职责呢?更多疑问,法律快车为你解答。关心每一个家庭,我们与你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