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花板掉下来是谁的责任
当天花板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其责任归属问题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具体而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1.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2.当天花板掉落造成损害时,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首先被假定为责任方,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归责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归责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进行。
1.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否则将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可能加害人的责任主体与免责条件
在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责任主体通常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1.这些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实际使用建筑物的人。
2.这些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免责。
(1)如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等情况,均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2)在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可能加害的当事人需证明自己在损害发生时不在建筑物中、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或所处位置客观上不可能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等,以排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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