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按人头还是按户
在农村征地的补偿问题上,关于宅基地是按人头还是按户进行补偿,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各地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尽相同,各地的补偿政策也因此存在差异。
1.在某些地区,补偿可能会基于宅基地上的人口数量,即“人头”进行计算;
2.在其他地区,补偿则可能基于宅基地的面积或户数,即“户”进行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2.在此过程中,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内容都会被明确,并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征地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这是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如果征地导致了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受到毁损,用地单位需要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他设施等,如果因征地被毁损,用地单位需要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如果征地导致被征地单位需要安置富余劳动力,用地单位需要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农村征地补偿流程
农村征地补偿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省国土资源厅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也应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2)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还需协同相关部门对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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