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医疗事故是否上报医保
1.在医疗活动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以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这一规定源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它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及时上报机制。
2.科室负责人则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医疗机构内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以启动后续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3.医疗机构在确认医疗事故后,还需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特别是涉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需在12小时内上报。因此,发生医疗事故后,及时上报是必要的步骤。
二、发生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鉴定工作通常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这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和流程。
1.医学会在组织鉴定时,会成立专家鉴定组,而参与鉴定的专家则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还可以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进行函件咨询。
3.符合相关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都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这一流程确保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三、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请求
对于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表示不服,有权提出再次鉴定的请求。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机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2.在提出再次鉴定请求时,当事人需要说明不服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将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新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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