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享受拆迁证明需要本人去么
在拆迁过程中,关于未享受拆迁证明的办理,通常并不需要被拆迁人本人亲自到场。
1.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办理,那么被拆迁人应该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2.如果被拆迁人因故无法亲自到场,可以选择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此情况下,被拆迁人需要准备一份明确的委托书,并确保被委托人能够出示相应的委托文件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拆迁补偿款领取方式及委托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关于拆迁补偿款的领取方式,并没有强制要求被拆迁人必须亲自到场领取。
1.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会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事项。届时,拆迁人会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
2.如果被拆迁人无法亲自领取,可以选择委托他人代为领取。
(1)在委托他人领取时,被拆迁人需要出具明确的委托书,并注明被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以及具体的委托事项。
(2)被委托人在领取补偿款时,需要出示委托书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被拆迁方营业补助金获取条件
被拆迁方是否可以获得营业补助金,主要取决于其房屋是否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
1.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在征收前已经用于经营,并且取得了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同时营业执照和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相一致,那么房屋征收部门会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
2.对于事实营业面积的认定,也有一定的标准,通常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的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被认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积的50%。
3.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但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也可能获得奖励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