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怎样转化为个人建设用地
农村土地转化为个人建设用地是一个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和程序规定的过程。
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单位需要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2.一旦确认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用地单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3.获得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后,用地单位需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并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用地单位需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相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完成这些步骤后,用地单位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国土资源局会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6.国土资源局会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7.在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国土资源局会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法律依据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及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3.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