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离婚如何办理
民政局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的一种协议离婚方式,夫妻双方若自愿离婚,需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在城市,这通常是由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
2.而在农村,则是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处理。申请离婚时,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二、民政局离婚需准备哪些材料
在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证件和证明。这些包括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以及结婚证。
还需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并填写《离婚申请书》。这些材料的准备是确保离婚登记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
三、民政局离婚审查内容及流程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政局在受理离婚申请后,会进行一系列的审查工作。
1.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核实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以及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
2.这些审查是为了确保离婚登记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的发生。
3.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会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经过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进行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5.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如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