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行政许可撤回和撤销的主要区别在于其适用情形及溯及力上。
1.就适用情形而言,行政许可的撤销通常发生在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存在单方或双方过错的情形下。这种过错可能涉及违法行为的发现、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许可等。
而行政许可的撤回,则仅适用于两种特定情况: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发生了修改或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原行政许可的继续存在不再合理或必要。
2.从溯及力的角度来看,撤回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且不具有溯及力,即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被撤回之前仍然是有效的。
撤销的行政许可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该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认可,其存在是无效的。
二、撤回和撤销的适用情形
法律快车提醒,撤回和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情形明确且具体。
1.撤回的适用情形主要聚焦于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客观情况的变化,如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或者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许可不再符合当前的法律环境或实际需求。
2.而撤销的适用情形则更为广泛,涉及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的过错行为。
这些过错可能包括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时的违法行为、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许可,或是被许可人未能持续满足获得许可的条件等。
三、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溯及力
关于行政许可的撤回和撤销,其溯及力存在显著差异。
1.撤回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且不具有溯及力。这意味着,在撤回之前,被许可人基于该行政许可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仍然是有效的,撤回只是终止了未来的许可效力,并不影响过去的法律状态。
2.撤销的行政许可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强调了撤销的彻底性和全面性,即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其存在和效力从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因此,无论是撤销前还是撤销后,基于该行政许可所产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都不被法律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