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与定金为什么不能并用
违约金和定金时不能并用的原因在于,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均具有惩罚性,其目的均在于对违约行为进行经济制裁。
1.若允许两者并用,则可能导致对违约方的双重惩罚,这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显得对违约方过于苛刻,而守约方则可能获得不应有的额外收益。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违约时,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3.若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仍有权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并用情形?
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并用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作为法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二者可以并用。这主要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及完全赔偿原则,旨在确保守约方能够充分弥补其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2.具体而言,当约定的违约金为补偿性且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时,或者实际损失远超违约金数额时,守约方可以请求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以全面弥补其损失。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也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允许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确保其合理性与公平性。
三、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法律快车提醒您,关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问题,法律并未设定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
1.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失等因素,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违约金可以无限度地约定。
2.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特定领域,司法实践中常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作为判断标准,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因此,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违约金的具体上限,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保违约金的约定既能体现违约的惩罚性,又能避免对违约方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