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查和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1.行政复查与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可能存在细微差异。
(1)行政复议具有明确的行政司法性质和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
(2)行政复查虽然也涉及对行政行为的再次审查,但其具体性质可能因地区或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不一定完全具备行政复议的双重性质。
2.在调整对象上,行政复议主要针对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而行政复查可能针对的范围更为广泛或具体,这取决于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情况。
3.两者在程序、申请条件、审查标准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来确定。
二、行政复查的性质及调整对象
1.关于行政复查的性质,如前所述,它可能不具备行政复议那样的双重性质,而是更侧重于对行政行为的某种形式的再次审查或核实。
这种审查可能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或公正性,但不一定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的监督。
2.行政复查的调整对象通常也是行政行为,但具体范围可能因制度设计而异。它可能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类型、领域或案件,旨在通过复查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三、行政复议的定义及特点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被动性:行政复议的启动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会主动进行复议。
2.行政性: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的一种。
3.监督性: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是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
4.救济性:行政复议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行政救济途径,旨在保护其合法权益。
5.全面性: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时,不仅审查其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