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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8-24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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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及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此外,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在性质上也属于非讼案件,审理时亦应参照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特别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展现出鲜明的特点:

  1.审理对象的特殊性:特别程序的审理并非旨在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实际状况进行确认。这一特点将特别程序与旨在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区分开来。

  2.诉讼结构的非对抗性:特别程序中没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其启动往往基于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且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更无对方当事人存在。

  3.审级制度的一审终审: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无权提起上诉。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快速、高效地解决特定类型案件,避免诉讼资源的无谓消耗。

  4.审判组织的灵活性: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仅在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中,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救济途径的特殊性:特别程序案件在判决生效后,若发现判决存在错误或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可依据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并作出新判决,而非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6.审理期限的短暂性: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旨在快速结案。如选民资格案件需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则自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7.诉讼费用的免交性:特别程序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体现了司法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特别关怀。

  三、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审理对象不同:特别程序审理的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旨在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况;而普通程序则主要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确认民事法律关系。

  2.诉讼结构不同:特别程序中无原告和被告之分,诉讼结构相对简单;普通程序则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结构具有对抗性。

  3.审级制度不同: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普通程序则普遍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4.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审判;普通程序则通常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救济途径不同:特别程序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错误需通过特别程序规定进行纠正;普通程序案件判决生效后,则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6.审理期限不同:特别程序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普通程序案件则需在较长时间内完成审理程序。

  7.诉讼费用不同:特别程序案件免交诉讼费用;普通程序案件则需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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