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什么
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的核心区别在于“失信”二字。
1.被执行人,简而言之,是指通过法院判决,负有执行义务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人员。这类人群在法律上被明确要求履行特定的责任或义务。
2.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现出其拒绝或阻碍执行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有能力执行却通过恶意手段使法院的执行变得困难或无法实现,进而侵害了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3.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特别标注,并纳入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对其未来的信用记录产生深远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受限、信用卡办理受阻以及高消费被限制等。
被执行人在完成其执行义务后,即可恢复正常状态,无需承担失信被执行人特有的不良后果。
二、哪些情况会成失信被执行人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通常是因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伴随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
1.有能力履行却故意拒不履行;
2.采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
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隐瞒自身财产状况;
5.违反限制消费令,擅自进行高消费活动;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这些行为均体现了被执行人的主观恶意和逃避责任的态度,是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主要原因。
三、对失信人的信用惩戒措施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法律采取了多项信用惩戒措施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
1.禁止其进行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以限制其享受超出一般生活水平的待遇。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如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进一步压缩其经济活动空间。
3.对于自然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还禁止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以限制其在经济领域的活动范围和影响力。
法律快车提醒,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全方位信用惩戒体系,旨在通过加大违法成本,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社会诚信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