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喆于2021年至2021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实际报价等手段,侵占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各项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被判刑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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