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0,74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相关咨询

苏州市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判多久

江苏-苏州 1小时前

北京侵占罪律师费用多少钱

北京-北京 1小时前

危险驾驶罪桃城区人民法院怎么判

河北-衡水 1小时前

热门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聚众淫乱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敲诈勒索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偷越国(边)境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法律快车 > 刑法罪名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