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水罪

决水罪

罪与非罪的区分

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常常会发生一些村组的村民之间,在生产大忙季节或干旱的情况下,或者因水利纠纷,为争水灌溉,互不相让而发生水源纠纷,有的甚至为报复对方而擅自扒开水渠放水,致使水流漫溢,冲坏集体或者个人作物,造成一定损失。对此,不能一概都认定为犯罪。区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决水罪的关键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如果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即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决水罪,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一般的决水行为,主要是依靠民事的或行政的方法加以解决。

决水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现实中,决水行为既能影响农田灌溉,也能使工农业生产因缺水而停产,从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二者有明显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使生产经营秩序受到破坏,造成犯罪对象即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物品、工具的毁坏,但尚不属于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决水罪则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决水罪的决水属于危险方法,既可以使大范围的工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危害,使大片农田被淹,重大公私财物受损害;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决的水,不属危险方法,只能使大量的水流失,或使小范围的农田被淹,或使工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破坏,其在损害的严重程度上不及决水罪。而且,从水量上看,决水罪所决的水,一般要大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所决的水。

(3)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决水罪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破坏生产经营秩序和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由此可见,基于破坏生产经营故意而决水,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构成决水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处断即按决水罪处断。

区分决水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划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条对决水罪的规定并未将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作为法定构成要件,行为人只须实施决水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就视为决水罪构成要件齐备,即构成犯罪既遂。至于认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应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因为水流具有巨大的冲刷力,水势一旦失控,往往借助于冲刷力愈冲愈烈,从而构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如果行为人刚着手破坏水利设施,或者在破坏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使所决之水流开始冲溢,即为决水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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