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公司、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
客体要件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本罪既已列入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
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与非罪的明显界限是犯罪情节。只有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修正案条文]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一)【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