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王律师,您好,我是石家庄长安区某村村民,现村里拆迁改造,我母亲是村里村民,于1988年从本村村民手中购得宅基地及附属建筑,并签订协议,由村委会盖章生效,协议中注明今后房屋发生改变,和本村村民一样待遇。现在村里拆迁,拆迁协议中写到宅基地大于2.5分地的,超出部分,每亩补偿60万。我家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为5.9分地,按村中拆迁协议,应补偿多出部分3.4分地。但现在村干部说,我家的宅基地是购买的,不给补偿,我认为这不合法。当时我家购买房屋是合法的,而且是我们买卖的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村委会证明盖章,现在因购买而不给补偿,是合法的吗,对吗。盼复,谢谢。

2011-09-21 14:59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知,农村房屋可在法定条件下进行流转,若我方买卖取得农村房屋未违反该条法律规定,则我方对该房屋及宅基地有合法的相应权利。村干部仅以该宅院为购买取得而拒绝支付补偿款是错误的。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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