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您好,我从2005年7月至今一直在某公司,但一直到2008年6月用人单位与我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补缴了2008年1月1日始的保险。2010年5月底又签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底又签合同的时候,个人签了字上交了,但不知道公司是否盖章,因为一直到现在也没见到合同,而且之前签的所有合同都由公司保管没有给个人那份。近日,我以公司迟迟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变化不定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以合同2012年到期为由没有同意。 我想问的是:2011年5月底签的新的合同公司如果没有盖章或劳动局备案的话是否成立有效?如果新的劳动合同有效的话是否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充分呢?能否以没有给个人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呢? 如果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遵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如果我现在要求马上解除合同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1-09-08 0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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