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于2009年在成都购买一套住房,是按揭的。当时合同上写的我和我前女友的名字。房子的首付和按揭都是男方出资。今年6月房屋交付使用。我和我女友在2009年9月就已经分手,所以我现在想把她的名字撤出,经过协商她要求我们给她17W,我们觉得很过分。现在房子还没有办理产权证。所以我想问问您的意见。如果起诉我们的胜算有多大?

2011-09-21 10:12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们在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买房,把女方的名字写在购房合同上,这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但后来分手双方没有结婚,那赠予的条件未完成,可以撤销这种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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