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家兄妹四人,解放后我父母在房管局分到一处只有租赁使用权的公房(平房),公房的承租人是我母亲,我兄妹四人成年后相继成家搬走并迁出了户口,1993年我的母亲病逝,此后我父亲独自在此公房居住。1996年此只有使用权的公房(平房)拆迁,为办理拆迁手续将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我父亲。在等待返迁的期间父亲跟着我一家人过,1999年返迁的楼房(一套)建好后,为照顾年迈的父亲,我们一家人都搬到楼房和父亲一起生活,由我赡养老人。在搬到一起后的当年(1999年),经我父亲的同意,通过房管局将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我。请问(1)在我母亲病逝后公房的使用权是不是母亲的遗产?我父亲是否有权对公房的承租人做出变更? 2000年时用我和我对象的工龄通过房改的形式自己出资将此楼房买下,并以我的名字办理了房产证。2003年我父亲病逝,我们一直居住此楼房至今。2011年我的小妹妹以此楼房是我父亲的遗产为理由,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请问(2)此楼房是在我父亲生前就将承租人变更为我后自己出资买下的,是否算作遗产?

2011-10-21 17: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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