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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A)老家在浦东新区川沙镇农村,父母有A、B、C、D、E、F6个子女,1979年父母给子女分家(房屋)。B是女儿,按当时规矩不分娘家房子,父母应准备5份房产,经商量祖居老房划为3份,父母再盖二间新房作2份,共计5份。分家结果A、C、E得老房,D、F得新房,分家后父母名下房产为零。房子到位后,D、F搬进新房,自立门户生活;A、C、E因户口、工作关系在外(A于1963年学校毕业分到安徽工作,C于1971年上大学后在市区工作,E于1971年报名去甘肃工作),3人把分到房子交给父母养老使用和看管,自己则探亲回家小住。整个分家过程很顺利,大家一致认同分家结果,因缺乏法律意识,当时没签分家文字协议。分家后因A、C、E户口一直在外,所以祖居老房土地证使用人署名难以变更,1991年核发新证时仍具父亲名字。1995年,1999年父母先后离世,老房户口人数为零,空关多年。分家几十年来,对于房子之事,兄弟间从无争议。需要一提的是老房因年代久远,为改善居住条件,得房人已两度出手翻建,第一次于1991年部分翻建成二层房,第二次于2010年在符合政策前提下于原址基础上翻建成各自独立的三间(套)房。 2000年A外地退休回沪(户口落在静安区岳母家),近年,C、E也先后退休(浦东新区户口)3人都准备迁居老家。因父母已经过世,子女办理户口要有分家房屋继承等协议证据,在兄弟间补签这份分家协议时,D一人出乎意料拒签,理由是老房子土地证使用人写着父亲名字,属于遗产,大家有份。以后双方虽有沟通,但D夫妇变换理由、分歧依旧。A请出村调解员上门调解遭拒,此事已僵持二年。 现请教律师,如果A方有确凿证据(含人证、物证、相关文字证据)能证明分家是历史事实,那么-- 一、父母分给A、C、E的老房,由于得房人户籍在外,土地使用证一直具父亲名字,这还能算父母遗产吗? 二、A、C、E能否合理合法得到属于自己的房子? 三、通过什么方式能有效解决问题? 谢谢指导!

2011-11-10 17:39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如果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曾经分家析产达成一致,则房产不再属于父母遗产,而应归子女所有。此种情况下,不适宜办理继承,而应尽早向法院起诉确权。确认各自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特别是如果房屋将面临拆迁的话,这更是十分必要的。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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