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和朋友于2011年9月7日在一家小厂上班,因感觉此厂工资低于他们所说10月31日向主管要辞职书他们说财务不在上到11月3号4日早主管说让财务直接把我们的事给办了我们要求辞月底他们说没必要培养要走的人立马结工资我们但要扣除我们一半的工资算我们自己辞的我们不干他们又商量要扣我们10月份的全勤.住房补贴.伙食费最少四百五10月11月的工资都要月底发我们并未签合同他们说试用期一个月现在又说三个月三月以后才签合同我们了解的他们厂老员工都没给签劳动法不是规定满一月就签合同吗?我们不懂这些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做?他们要扣的那些合法吗?

2011-11-14 11:25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按照你的情况,公司与你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需要向你每月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而且他们是不可以拖欠克扣你们工资的。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中的。 建议你们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不行的,那么就申请劳动仲裁,建议保留你在公司的所有证据,包括工资单、工作牌等一切可以证明你在那个公司工作的证据。如有什么不明确的,建议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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