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袭警犯罪嫌疑人打完警察后自行到省会城市一家医院住院,称自己心脏有病。后被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取保。后经了解,该人没有一直住院,并且坐飞机飞到外省(严重心脏病患者不应该可以乘坐飞机)。案件转到法院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欠费,请问,此人符合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吗?该犯罪嫌疑人应该收押吗?谢谢。

2011-12-20 10:16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因该人已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一)(二)条之规定,逃避侦查和审判,故可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羁押。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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