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们是2011.11.30.离婚的在这期间,他不准时给孩子的抚养费,也不经常跟孩子联系。

2012-03-18 16:43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双方协商一致更改子女姓氏是可以的,但一方擅自更改则引起纠纷,法院责令恢复。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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