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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立峰与朱炳辉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零六日在天津市武清区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现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杏林公寓1-1-501的房产是婚前财产,离婚后归于立峰所有,朱炳辉搬出。   二、 于立峰、朱炳辉的婚生子女于洋锦轩归于立峰抚养,朱炳辉每月给生活、教育费0元。 三、 现家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金银首饰、夏利汽车全归于立峰所有。   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于平的5000元人民币,由于立峰负责赔偿。   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立协议人: 女方:       年 月 日

2012-02-19 17: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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