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工人于2009年9月份烫伤过左手中指,经过各种检查只是烫伤处理,由于当时在医院是通过关系没有病例跟片子,在烫伤期间正常工作没有对手提出异议,事后在2011年2月份被辞退后在当年7月份的病例是左手中指末端损伤被定为十级伤残,通过法院提出伤残赔偿,请问她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伤残鉴定是否合法?

2012-02-04 22:52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说的情况恐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因为,烫伤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不明确!如属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应在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在事发后一年内由员工提出工伤认定,逾期则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并不按工伤处理,而按一般人身损害处理,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一年,逾期如无时效中止中断情况,法律一般不予支持。建议当事人持有关证据资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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