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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乙丙丁四方合伙投资格桑花摄影总店,地点: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跟民航局二楼,于2011年06月03日正式开业营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主为甲方。 现乙方于2012年03月20日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 主动要求退股,经四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乙方分别在本协议生效之日退出经营,店面由甲、丙、丁方三人共同经营;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即2014年03月20日止),甲方必须付清乙方退股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不兑息。 若至2014年03月20日止甲方未支付或未支付完乙方的退股款,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申诉。 3、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之前由于办理店铺各项手续费用和装修、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由甲、丙、丁三方承担,以后所有盈亏同样与乙方无关。 4、甲方在未付清乙方欠款之前,如格桑花摄影总店店面转让或甲方股权转让、退股其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支付乙方的退股款。若店面转让或甲方股权转让、退股所得费用不够支付于乙方退股款,剩下余款则由甲方承担并支付给乙方。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八份,四人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 月 日

2012-04-04 1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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