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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我家的房屋从2007年9月完成拆迁,约定过渡期24个月,由自行安置,由开发商发放过渡安置费。至今已逾期30个月,开发商将逾期过渡费切割为不足6个月、6个月以上1年以下、1年以上三段来计算。我认为该条款列出了三种情形,并以分号隔开,应当以逾期的最后结果30个月,即逾期1年以上的情形来对待。哪种理解正确,请帮助。

2012-04-25 1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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