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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装卸工家属,我老婆在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和一名同事受伤,那位同事在抢救的路上不幸身亡,我老婆的脚后跟粉碎性骨折,现在医院里住着,货主就给垫付医疗费500元,死的一方得到货主95000元赔赏,这种情况下我们装卸工该付多少责任,货主付多少责任,没有合同,是临时装卸工。

2012-07-02 10:32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这涉及《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职工是否包括临时工的问题。临时工是属于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工人,或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短期工人。临时工除了与单位之间仅存在短期的工作关系外,其他方面与一般职工并无区别:接受单位的工作安排、监督和管理;从单位领取工作报酬;其所提供的工作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据此,临时工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确认的职工,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陈律师 电话:13954008191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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